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推荐自治区质量发展专家库人选的通知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2-04-21 浏览次数:523


关于组织推荐自治区质量发展专家库人选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质量强区战略的决定》(新政发发〔2017〕17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6号),充分发挥专家在自治区质量强区、质量提升、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中的智库作用,根据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要求,现就组织推荐有关专家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条件

入库专家可大致分为质量管理、产业领域、专业技术等三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相关行业(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按专家库专业划分在特定领域方向具有专长;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能胜任入库专家有关工作;
    (三)年龄一般在35岁-70岁(其他条件突出者可考虑放宽),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专家库有关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省部级、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等几类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入库方式
    入库专家由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电子聘书,有效期4年,并向社会公布。
    三、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有关方面的聘请,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课题或项目进行独立研究与评审;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劳动报酬;
    (四)接收专家库系统推送的政策文件、前沿信息等资料;

    (五)参加各类专家交流活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专家负有的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各项质量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替代参加活动;
    (二)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未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信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相关政策制订或理论与实务研究等的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
    ()参与的工作项目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或其他应回避情况的,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利害关系方的债腊、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出库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将不再具备入库资格,予以出库处理:
    (一)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违背言论的;
    (三)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保密要求,擅自泄露保密信息的;
    (五)用专家名义为自身或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有关利害方馈赠或不正当利益的;
    (六)经实践表明其个人能力不足以胜任专家工作的;

    (七)四年任期内无故缺席专家库有关活动五次以上的;

    (八)个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六、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于2022年4月24日前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发展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发展专家库专家推荐汇总表》(见附件)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至我处。
    联系人:于辉

    联系电话:8762875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发展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发展专家库专家分类建议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发展专家库专家推荐汇总表

附件1-3                         

  科学技术处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