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申报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2023年度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现将我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
1.申报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内容须在指南明确的范围内,以牵头单位整体申报方式提出项目的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方案,方案需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应下设课题,课题名称由申报单位自拟,下设课题不得超过5个,参与单位总数不得超过7家,课题之间研究内容不交叉、技术不重复。项目实施期为3—5年,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2.申报自治区重点研发任务专项项目内容须在指南明确的范围内,选择相关内容提出项目的技术研发及应用方案,项目可以整体申报,也可下设课题,申报单位自拟项目及其分任务(课题)名称,下设课题不超过3个,参与单位总数不得超过5家,课题之间研究内容不交叉、技术不重复。项目实施期为2—4年,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3.自治区重点研发任务专项—厅厅、厅地联动项目以定向推荐、择优支持的方式为主,由申报指南中明确的定向推荐单位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厅厅联动项目不要求推荐单位匹配资金,厅地联动项目需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进行资金匹配。
4.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整合创新团队的能力,能确保各参与单位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二、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单位(不含课题申报单位)应是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机构,单位及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2.区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可作为课题申报单位参与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厅厅联动、厅地联动)项目,其中成果转化类项目实施地必须在新疆。区外单位作为申报单位的课题数量一般不能超过项目总课题数的三分之一,占项目总经费总额一般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3.申报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退休年龄。项目(课题)负责人为院士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课题)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项目(课题)负责人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且能保证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研发任务专项(厅厅联动、厅地联动)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验收之前不得以退休等原因变更项目(课题)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至少作为一个课题的负责人。设置课题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负责统筹各课题研发内容和经费方案,并至少作为一项课题的负责单位。
5.鼓励与兵团单位联合开展重大技术攻关研究,加强兵地科技创新融合发展。
6.申报项目受理后,不得更改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7.鼓励申报单位在项目(课题)申报书中提出技术标准研究的具体目标、内容和预期成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8.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在申请书中提供依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和对外提供等,承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动物实验的项目,需遵守国家动物伦理与福利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提供有相关资质可实施动物实验的单位证明。
三、申报限制
项目(课题)负责人本次申报不得超过1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1.项目(课题)负责人有在研项目或已立项公示项目(不包括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服务类项目和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
2.项目(课题)负责人之外的前2名项目组成员中有人参与的在研项目达到2项(含2项)的;
3.承担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
4.同一单位的同一内容或相近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科技计划的;
5.项目(课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家、自治区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6.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团队成员在财政资金专项审计、巡视等检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违反上述申报限制的,将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四、申报与推荐方式
1.申报指南中所有项目(课题)的申报均需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网站(kjt.xinjiang.gov.cn)的“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申报的需联系学校科学技术处,获得个人账号后,方可申报。。
2.项目(课题)申报人在申报项目前请先核实“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中单位名称信息、推荐单位名称信息以及申报人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项目的申报操作。
3.未按期完成网上申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项目(课题)通过实施方案论证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须将签章齐备的项目(课题)申报书(必须是通过系统打印的带“正式上报版”水印的材料,A4幅面,双面打印,一式2份)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课题)归口管理处室。
五、申报时间
项目(课题)负责人网上在线填报申报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23:00~2023年11月10日24:00。
学校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1日24:00。
六、其他要求
1.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须分别签署《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诚信承诺书》(附件3)。推荐单位须出具《推荐函》,由被推荐单位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系统。
2.项目(课题)要求的单位自筹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课题)自筹资金部分。
3.凡在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活动,需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并及时进行登记。
4.项目(课题)单位要严格落实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字﹝2022﹞1号)《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新科规〔2021〕2号)《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新科规〔2022〕2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与弄虚作假。
5.项目(课题)单位应建立完善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科技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审查和过程管理。
6.经过相关程序认定有涉密内容的项目(课题)不通过网上申报,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项目归口管理处室。
7.项目(课题)申报单位要落实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任务,任务完成较好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持续支持。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骆成尧0991-8763890
科学技术处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