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研究单位结余资金的退回,原则上由合作研究单位自行上缴。项目依托单位有责任进行催缴。
2.合作研究单位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先将结余资金退还给项目依托单位,由项目依托单位合并申报并上缴。
3.有2016年度结题项目但已合并注销的依托单位,其结余资金由合并后的依托单位退回。
4.依托单位办理退款时,禁止通过个人账户或下级单位完成退款。
5.依托单位将应退结余资金汇总成一笔退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避免出现多次分笔退款情况。
6.依托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系统在线填报、点击提交、下载打印、邮寄报送等操作,不应直接下载本通知附件中的表格填报邮寄。
7.延期项目以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资助期限届满日。
8.“应退结余资金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
9.依托单位以本通知和银行回单作为退款和账务处理的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再出具单独的收款通知。
10.依托单位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应严格按照上报的“应退结余资金数”退回结余资金。对于多退的,不予返还;对于未上报、上报不及时、上报不准确、存在漏报瞒报行为、退回金额不足、退回不及时等情况,将纳入依托单位信用记录,并视情况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咨询电话
财务局经费管理处:
010-62327229/7225/9112/6760
信息中心:
010-62317474
12.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
邮政编码:100085
联系电话:010-62328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