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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1-04-30 浏览次数:85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财农【201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口各厅、局、院,新疆农业大学: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发挥科技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推动作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党委农办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项目申请书

3、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项目汇总表(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3月1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及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增强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科技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创新驱动作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各级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单位,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有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服务能力的涉农企业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除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开展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的实践经历;对带动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主动性较强。

(二)涉农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要有明确的农业技术力量协作单位。

(三)单位诚实守信,社会反映较好,没有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不良纪录和违法乱纪行为,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农业高产创建集成技术,节本增效农业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有机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新技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技术等的引进、示范、推广;农业实用科技知识进村入户;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农业技术还未成熟配套、不具备大面积推广条件的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第七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的主要支出范围:技术性材料、种子种苗、农资、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补助,试验示范用农地租赁和整理,技术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等费用补助,以及与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相关的其他支出。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的支出,基础性农业科研等支出,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的支出,项目论证、咨询评审等前期费用支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费用支出,以及与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可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形式进行,以提高支持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申报和审定程序

第九条 由自治区党委农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年底制定印发新的年度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重点领域、支持的重点技术及组织申报程序,并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条  自治区级项目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厅、局、院)组织申报;各地项目由地州市主管部门(地州市党委农办)会同当地财政局共同组织申报。项目申报要按照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和申报指南进行,并按照申报程序报送“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项目申请书”。各项目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组织申报项目的公平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地州市项目由地州市党委农办和财政局联合行文,挂财政文号),连同“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项目申请书”一式4份,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农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和初选,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一定比例筛选,确定年度拟上项目并编制“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项目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实施周期为一年。对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管理规范、审计和项目验收合格后又符合新的年度申报条件的,经申报审定后,在第二年可连续立项支持,但要从严控制延续项目个数。项目一般最多延续一年。

第十四条 各地和自治区有关单位年度项目个数、补助资金规模安排与上年度项目实施绩效、规范化管理和检查验收等情况直接挂钩,并综合考虑各地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农业增加值、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潜力等因素,实行因素法分配。凡项目管理不力、绩效评价不客观、未按时组织项目验收的,相应调减第二年所在地方和部门项目个数和补助资金规模。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承担单位要依据项目申请书明确的内容,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实施地点和范围、目标任务和考核内容、技术示范推广措施、进度安排、补助资金使用方向、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等。项目申请书和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督促检查、绩效评价、财务审计和验收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检查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请书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督促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强化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做好到期项目验收有关工作等。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财政厅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组织人员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内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的,要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更改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党委农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年度“自治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项目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专项资金单独设帐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违规提取管理费等。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项目执行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要限期整改达标,限期内整改仍未达标的,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并将其纳入自治区农业财政管理黑名单。对在项目申请或项目执行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收缴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取消该单位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每年 10 20 日前,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实施情况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并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形成工作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安排财务部门或者委托社会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符合验收要求后,向自治区党委农办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复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备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党委农办共同负责解释。